大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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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时该怎么办
船舶消防安全知识点
船舶火灾是导致船舶事故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 对于船舶来说,由于结构特殊,可燃物多,救援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有毒烟雾和热空气很容易弥漫整个船舱,人员疏散困难。 尤其是客船,如果不能及时扑灭火灾,轻则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坏,重则造成人员伤亡。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船舶上容易发生的火灾类型以及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火灾分类
国际海事组织采用欧洲共同体的火灾分类,将火灾分为四类:
A级火灾
普通固体可燃材料着火,如木材及木制品、棉花、纸张、布料、塑料、橡胶、煤炭等。
B级火灾
石油、油漆、酒精、动植物油等易燃液体或可溶性固体的火灾。
C级火灾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各种可燃气体等易燃气体引起的火灾。
D级火灾
钠、钾、钙、镁、铝等可燃金属引起的火灾。
E级火灾
带电设备引起的火灾,切断电源后可按A类火灾扑灭。
二、手提式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
手提式灭火器是扑灭船舶火灾的重要方法之一。 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可以扑灭不同类型的火灾。 常见的灭火器及其适用范围如下:
1. 火灾可使用泡沫灭火器扑救
(1)A级固体火灾,如木材、棉花等固体材料。
(2)B类液体火灾,如汽油、煤油、植物油等初期火灾。
(3)E类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
使用说明:站在上风侧距火焰约6米处,拉出安全插销,按下释放手柄,将喷嘴对准火焰喷射。 对于液体火灾,不能直接冲击液面,而应采用反弹、坠落或滚动的方式扑救。
2、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火灾
(1)A级固体火灾,但应尽快用水扑灭火灾才有效。
(2)B级液体火灾。
(3)丙类气体火灾。
(4)E类带电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更适合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等物体引起的火灾)
使用说明:戴上手套(如有),将灭火器举至距火场约2米处,尽量站在上风处,拔出安全插销,握住喷枪手柄,调整喷嘴; 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手柄,喷出灭火剂,由近到远扫动,左右摆动,直至将火扑灭。 注意不要让二氧化碳直接冲击液面,以免将易燃液体冲出容器,扩大火势。
3、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灭火灾
(1)A级固体火灾。
(2)B级液体火灾。
(3)丙类气体火灾。
(4)E类带电设备。 在扑救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等引起的火灾时,要注意可能会对设备造成二次损坏。
使用说明:将灭火器垂直举至距火场3-5米处,翻转数次,拉出安全插销; 尽可能站在上风处,将喷嘴或喷嘴对准火焰,按下释放手柄,干粉就会从虹吸管中喷出; 使用干粉灭火器扑灭可燃固体火灾时,应从火焰侧面瞄准火焰根部,左右水平扫动,由远及近快速推进,直至火焰完全扑灭。 ; 扑救易燃液体火灾时,从侧面瞄准,左右扫动火焰根部,快速前进,直至将火完全扑灭。 扑救容器内火灾时,注意不要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以免干粉气流冲击使油溅起,导致火势扩大。
3.船舶配备灭火器的相关规定
1.国内帆船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要求如下:
2-2.1.5 灭火器
2-2.1.5.1 型式认证和能力
(1)船上所有灭火器及其备用灭火剂应经认可;
(2)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应至少为5kg,每个泡沫灭火器的容量应至少为9L。 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不应超过23公斤,灭火能力至少相当于9升液体灭火器;
2-2.1.5.2 不应使用灭火剂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产生一定量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有毒气体的灭火器。
2-2.1.5.3 灭火器的布置
(1)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配备型号合适、数量充足的手提式灭火器。 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配备至少5个手提式灭火器;
(2)任何处所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之一应存放在该处所入口附近;
(3)生活空间内不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控制站和装有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气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处所设置的灭火器,应使用既不导电也不对设备和装置有害的灭火剂;
(4)灭火器应设置在火灾时容易看见和迅速到达的位置。 灭火器应随时可用,并免受天气、冲击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有指示装置,以指示是否已使用。
(5)船上应定期检查,确保使用的所有手提式灭火器均在有效期内。
2-2.1.5.4 备用灭火剂
(1)对于船上可充装的灭火器,船上应配备备用灭火剂,其数量按10个灭火器的100%和剩余灭火器的50%计算。上述备用灭火剂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分别计算。
份量,但总量不需超过60份。 船上应备有每种类型灭火器的填充说明。
(2) 对于船上无法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与本节2-2.1.5.4(1)确定的灭火剂量、类型、容量和数量相同的手提式灭火器,以替代备用灭火器。灭火剂。
2.河船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要求如下:
4.船舶消防救生演习规定
此外,船舶还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消防救生演练,提高船员消防救生能力。
根据《2020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如下:
3.4.4.1
每个船员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 如果超过25%的船员没有参加上个月船上的弃船演习,弃船演习应在船舶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 船舶经过重大改造后首次投入使用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弃船演习。
3.4.4.2
弃船演习:
(1)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① 首先使用本章3.2.5.3要求的报警系统,然后通过广播或其他通讯系统宣布演习,召集旅客和船员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② 到集合站报到,准备执行应急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③ 检查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着装是否得体;
④检查救生衣是否正确穿着;
⑤ 完成必要的登陆准备后,至少1艘救生艇登陆;
⑥ 启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⑦ 操作用于释放救生筏的吊艇架;
⑧ 模拟搜救被困机舱内多名乘客;
⑨ 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2) 演练中应尽量按照上述(1)⑤的要求,在连续的演习中下放不同的救生艇;
(3) 弃船演习期间,每艘救生艇应至少每 3 个月下水一次,每 6 个月下水一次。 下水后,指定作业船员进行水上演练;
(4)对于自由落体救生艇,允许不进行自由落体下水而将救生艇降至水面;
(五)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应当至少每三个月由指定船员下水并进行水上操纵;
(6)船舶配备海上撤离系统的,演习应包括本章3.5.1.5(2)中该系统部署所需的程序;
(7)每次弃船演习时,应对用于集合和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进行测试。
3.4.5 录音
3.4.5.1
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以及船上培训的详细信息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供稿:李林森 大连长兴岛海事处
制作人:范长胜
编辑单位:大连海事局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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